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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巡视检查工作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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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管理文件

【编号】MD-CA-2002-1

【下发日期】2003.7.1

【正文】

 

跑道巡视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跑道巡视检查人员的行为,明确跑道巡视检查人员与机场塔台管制员的职责,防止因跑道侵入而影响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81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跑道侵入,是指跑道巡视检查人员未经机场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或者塔台管制员在未确认跑道上是否还有巡视检查人员而指挥航空器使用该跑道的情况。

第二条在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巡视检查人员进入与跑道直接相连的滑行道即视为进入跑道,退出与跑道直接相连的滑行道即视为退出跑道。

第三条在机场实施ILSⅡ类运行期间,不得从事跑道巡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跑道巡视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飞行区管理基本知识和本规则的规定。

未经培训和考核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承担跑道巡视检查工作。

第五条跑道巡视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道面上是否存在外来物及积水、结冰雪情况;

(二)检查道面破损、错台、拱起情况;

(三)检查道面标志和滑行引导标志情况;

(四)检查跑道灯光系统运行情况;

(五)检查升降带是否存在鸟群活动情况;

(六)清理在道面上发现的零星外来物,并将发现的可疑外来物及时报告塔台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与机场塔台管制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跑道巡视检查工作的协调制度,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跑道巡视检查工作的联系及信息通报方式;

(二)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机场跑道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每日巡视检查次数;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工作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第七条每日对跑道的第一次巡视检查工作应当在距该条跑道预计开放运行30分钟之前完成。塔台管制员应当在确认巡视检查人员及车辆已全部退出跑道后方可指挥航空器使用该跑道。

第八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跑道巡视检查人员应当在取得塔台管制员的准许后方可按照准许的时间、路线进入指定跑道,并在准许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跑道后,应当立即向塔台管制员报告。

塔台管制员在未确认跑道上是否还有经批准上跑道的巡视检查的人员时,不得指挥航空器使用该跑道。

第九条当塔台管制员得到跑道道面情况异常或者存在外来物的信息后要求派人前往检查时,跑道巡视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进入跑道检查。

第十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进入跑道的巡视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与塔台管制员保持不间断直接通讯联系的手段,并听从塔台管制员的指令。当管制人员或巡视检查人员发现通讯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处置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机动车巡视检查跑道的,其车辆性能应随时保持适用状态,车辆颜色、标志应符合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退出跑道时,巡视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员,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使车辆、人员尽快退出跑道。

第十二条跑道巡视检查人员对滑行道系统的巡视检查工作,可根据滑行道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军民合用机场的跑道巡视检查工作亦应按照本规则执行。如机场飞行区保障属军方负责,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则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在与军方签定的飞行区使用保障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028 1日起施行。2001724民航总局机场司发布的《跑道巡视工作规则》(MD—CA—200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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