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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灯光光强符合MH5001-2000附录E“航空地面灯的特性”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6.2.6、6.2.7、6.2.8、6.2.9、6.2.10,《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WM-CA-2000-3)1.0.12。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内容】滑行道灯光系统(5/10)
【检查标准】
一、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的误差符合WM-CA-2000-3第1.0.12表1-3的要求。
二、滑行道中线灯:
(一)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米的情况下使用的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和停机坪滑行通道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设置方式必须能从跑道中线开始至停机坪上飞机开始其停放操作的地点为止提供连续的引导,只有在低交通密度而且滑行道边灯和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的引导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设;
(二)拟供在跑道视程为350米或较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设置滑行道中线灯;只有在低交通密度而且滑行道边灯和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的引导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设;
(三)滑行道中线灯最好设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由于道面结构不便设在标志上时,许可偏离中线至多0.6米;在滑行道弯道上的中线灯由滑行道直线段上的中线灯延伸,保持中线灯到弯道外侧边缘的距离不变;
(四)滑行道中线灯在滑行道直线段上的纵向间距不大于30米;以下情况适当增减:
1.在由于能见度经常良好、较大的间距仍能提供足够的引导的情况下,纵向间距可增大到60米;
2.在跑道视程小于350米时使用的跑道上,纵向间距不超过15米;
3.在短的直线段上采用小于30米的纵向间距。
(五)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从滑行道中线曲线起始点以前至少60米处的一点开始,一直延续到曲线终点以后滑行道中线上预期飞机将降速至正常滑行速度的一点为止,或继续延伸与滑行道直线段上的中线灯衔接;平行于跑道中线的那一部分滑行道中线灯始终距离跑道中线灯至少60厘米,如MH5001-2000图6.2.11-1所示;灯具纵向间距不大于15米;
(六)非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从滑行道中线标志从跑道中线开始弯出的那一点开始,沿着弯曲的滑行道中线标志至少延伸到该标志脱离跑道的地点为止;第一个灯距离跑道中线灯至少60厘米。如MH5001-2000图6.2.11-1所示;灯具的纵向间距不大于7.5米;滑行道、出口滑行道和弯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布置示范如MH5001-2000图6.2.11-2所示;
(七)仅供单向滑行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采用单向发光灯具,其他滑行道采用双向发光灯具;出口滑行道上为黄绿相间,其余均为绿色;其中最靠近上述边界或底边的灯光为黄色,但在朝向拟滑入跑道的飞机的一侧全部为绿色;
(八)滑行道中线灯一般由一个串联电路供电;拟供在RVR小于350米时使用和可能影响交通顺畅的滑行道上的中线灯由两路停电时间不大于15秒的电路隔灯交替供电;
(九)滑行道系统构型复杂、一条跑道的忙碌小时起落架次超过25次/小时,并准备在跑道视程不足350米时使用的机场内,滑行道中线灯能够分段控制。
三、滑行道边灯:
(一)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未设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均设置滑行道边灯;设有中线灯的滑行道直线段的边缘设滑行道边标志物;
(二)设有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的交叉点一带、转弯处和滑行道增补面等道面加宽之处设滑行道边灯;
(三)准备在夜间使用的停机坪、等待坪、除冰坪和调头坪的边缘设滑行道边灯,只有能被站坪照明明显地显示出边界的那一部分停机坪可以不设;
(四)滑行道边灯的纵向间距不大于60米;滑行道在短的直线段上、转弯处和分支处的滑行道边灯的间距适当缩小;滑行道边灯设在滑行道和各类机坪承重道面之外,距道面的边线不超过3米;
(五)滑行道边灯采用全向发兰色光的轻型易折的立式灯具;滑行道边灯一般采用单回路串联方式供电,无需调光;滑行道边灯可与分段控制的滑行道中线灯共用一个供电回路;可能影响滑行安全和交通顺畅的滑行道边灯供电电路的停电时间不超过15秒。
四、停止排灯:
(一)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550米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及打算实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设置停止排灯;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设:
1.具备防止飞机和车辆误入跑道的适当措施和程序;
2.跑道视程低于550米的情况下,具备限制同一时间内在跑道及滑行道上只有一架飞机和必不可少的最少车辆的运行程序。
(二)停止排灯设在滑行道上要求飞机停住等待放行之处,由若干个朝向趋近停止排灯的飞机发红色光的嵌入式灯组成;停止排灯横跨滑行道全宽成一直线,垂直于滑行道中线,灯间距3米,设在跑道等待位置标志背离跑道的一侧;
(三)停止排灯的灯具隔灯分为2组,由2个不同的电路供电,停电时间不超过1秒;一般无需调节光强。
五、中间等待位置灯:
(一)滑行道相交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需要特别标明特定的飞机等待界限,但不要求象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放行的信号的滑行道上,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二)中间等待位置灯平行并靠近中间等待位置标志设置,距交叉点较远的一侧,距离中间等待位置标志0.3米;
(三)中间等待位置灯至少由3个具有类似滑行道中线灯的光分布特性的、朝着趋近相交点方向发黄色光的单向恒定发光灯组成。灯具对称于滑行道中线设置,间距1.5米;
(四)中间等待位置灯由所在滑行道的中线灯或边灯的供电电路一并供电。
六、跑道警戒灯:
(一)拟供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跑道与每个滑行道相交处均设跑道警戒灯,朝向由滑行道趋近跑道的飞机:
1.跑道视程小于550米而且未设停止排灯;
2.跑道视程在550米与1200米之间而且飞行密度大。
(二)跑道警戒灯包括4个向背离跑道方向发单向黄色光的立式灯,分成两对对称地设在滑行道两侧,距离跑道中线不小于MH5001-2000表4.8.6的规定,距离滑行道边3-5米;
(三)跑道警戒灯每一对中的2个灯以每分钟30-60闪的频率交替闪光,闪亮与不闪亮的时间相等;
(四)每一跑道的所有跑道警戒灯宜由一路能分5级或3级调光的串联电路供电,停电时间不超过15秒。
七、灯光光强符合MH5001-2000附录E“航空地面灯的特性”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6.2.11、6.2.12、6.2.13、6.2.14、6.2.15,《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WM-CA-2000-3)1.0.12。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内容】机坪照明(6/10)
【检查标准】
一、夜间使用各类机坪设泛光照明。
二、机坪泛光照明能对所有机坪工作地区提供足够的照明,尽量降低朝向在飞行中的和地面上的飞机驾驶员、塔台和机坪管制员和停机坪上其他人员的眩光;泛光灯的布置和朝向使得每一飞机机位能从2个或更多方向受光以尽量减少阴影;跑道附近的除冰坪的泛光照明尤其防止对驾驶员的眩光,可采用低灯杆或移动式的泛光照明。
三、机坪泛光灯的光谱分布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辨认与例行服务和检修有关的飞机标志、道面标志和障碍物标志的颜色。
四、机坪照明用2路电源同时供电,各个泛光照明灯杆分别由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在常用电源中断时能人工或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的供电方式。
五、 高度超过MH5001-2000之6.2.16之6规定的灯杆上,设2个A型低光强障碍灯,其红色光强符合MH5001-2000表6.4.5的要求。
六、灯光光强符合MH5001-2000附录E“航空地面灯的特性”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6.2.16。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内容】飞机机位操作引导灯(7/10)
【检查标准】
一、为便于在低能见度下将飞机准确停放在飞机机位上,在飞机机位标志上设置;有能提供足够引导的其它设施则可以不设。
二、用以标出引入线、转弯线和引出线的灯具在曲线上的间距不大于6.5米,直线段上的间距不大于15米。
三、标示停住位置的灯为恒定发红色光的单向灯,其它飞机机位操作引导灯为恒定的发黄色光的灯,发出的光在准备由它提供引导的整个区段内都能看到;灯具的光强满足当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下使用该机位的需要。
四、灯光光强符合MH5001-2000附录E“航空地面灯的特性”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6.2.17。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内容】道路等待位置灯(8/10)
【检查标准】
一、跑道视程小于550米的条件下使用跑道,在服务于跑道的所有道路等待位置上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二、道路等待位置灯邻近道路等待位置标志,距离道路边1.5米(±0.5米),根据当地交通规则设在道路左侧或右侧。
三、道路等待位置灯有以下2种型式:
(一)一套由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控制的红/绿灯交通灯。
(二)一个每分钟闪光30至60次的红色闪光灯。
四、灯具的光束是单向的,朝向趋近等待位置的车辆;车辆的光强能满足当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下使用该等待位置的需要,不得使驾驶员感到眩目。
五、道路等待位置灯满足障碍物限制要求,易折式。
六、灯光光强符合MH5001-2000附录E“航空地面灯的特性”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6.2.18。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内容】除冰坪出口灯(9/10)
【检查标准】
一、比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处设置除冰坪出口灯。
二、除冰坪出口灯必须沿除冰坪出口边界处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内侧设置,距离0 .3米,如MH5001-2000图6.2.19所示。
三、除冰坪出口灯必须由若干个类似滑行道中线灯的光分布特性、朝向趋近出口边界方向黄色光的单向嵌入式恒定发光灯组成,灯具必须以6米的等间距布置。
四、灯光光强符合MH5001-2000附录E“航空地面灯的特性”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6.2.19。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内容】电气配套设备及数据(10/10)
【检查标准】
一、隔离变压器:
(一)隔离变压器箱内无渗水和损坏,隔离变压器箱及灯盘位置正常,无塌陷和位移;
(二)密封圈密封性良好;箱内外和灯盘外部油漆、防腐层无脱落;隔离变压器及灯盘的紧固件齐全、适用;隔离变压器箱的编号有效。
二、灯光电缆绝缘电阻:
(一)并联回路用500V兆欧表,串联回路用2500V兆欧表测量;
(二)回路长度小于2500米,并联回路最小绝缘电阻0.5兆欧,串联回路最小绝缘电阻10兆欧;
(三)回路长度大于2500米小于5000米,并联回路最小绝缘电阻0.5兆欧,串联回路最小绝缘电阻5兆欧;
(四)回路长度大于5000米,并联回路最小绝缘电阻0.5兆欧,串联回路最小绝缘电阻2兆欧。
三、灯光回路调光器的输出电流:
(一)额定输出电流6.6A五个光级:
1.1级光,标准电流2.8A,允许波动范围2.73-2.87A;
2.2级光,标准电流3.4A,允许波动范围3.22-3.49A;
3.3级光,标准电流4.1A,允许波动范围4.00-4.20A;
4.4级光,标准电流5.2A,允许波动范围5.07-5.33A;
5.5级光,标准电流6.6A,允许波动范围6.47-6.70A。
(二)额定输出电流6.6A三个光级:
1.1级光,标准电流4.8A,允许波动范围4.66-4.94A;
2.2级光,标准电流5.5A,允许波动范围5.33-5.67A;
2.3级光,标准电流6.6A,允许波动范围6.40-6.70A。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九条,《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WM-CA-2000-3)2.1.2.5、2.8.2.1,《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MH5012-99)。
【处理依据】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